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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4]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造师考前培训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工作会议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工作会议纪要
2004年1月12、13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在廊坊组织召开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工作会议。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高等院校及部分地方建委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开展培训工作的原则
(一)政府规划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要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即将发布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培训工作法律法规。
建设部负责建造师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明确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培训单位条件、师资条件等。培训工作的有关信息将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布。
(二)行业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行业协会,负责对培训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但不得组织强制性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也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保护接受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培训单位组织
鼓励具备条件的培训单位举办建造师执业资格考前培训。各培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建立起良好的诚信机制。
(四)市场化运作
各培训单位要自觉遵照国家和当地有关培训工作的规章制度,结合市场需求制订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
(五)考生自愿参加
遵循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参加培训、并自主选择培训单位和培训方式。
二、制订培训方案
综合和各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制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订本专业的培训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方案应在对培训市场进行调查和预测的基础上,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师资配备、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管理制度等。
三、开展培训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培训单位的条件
凡举办建造师执业资格培训的单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具备培训和培训收费资格证明,有符合条件的师资队伍,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固定的办公场地等。培训对象、内容、时间、课程安排及收费标准要在办公场所和在“中国建造师网”上予以公示,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二)培训单位管理制度
所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单位,要制订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事项,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1.信息公示。培训前将培训内容、时间、地点、收费、课时分配、师资的资历、业绩及其授课内容等信息在办公场所予以张榜和在“中国建造师网”上予以公示。
2.恪守诚信。严格遵守培训工作的规章制度,不得聘请参加当年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的人员授课。
3.总结报告。建立建造师培训年度报告制度。要认真总结建造师执业资格培训工作经验,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年度培训工作情况。
4.依法收费。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建造师执业资格培训项目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四、师资
(一)师资条件
所有从事培训工作的师资应满足相应的条件,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以及培训教学经验;
3、接受过建造师执业资格师资培训;
4、参加当年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的培训授课。
(二)师资培训
为保证培训质量,在培训工作启动初期,由各考试大纲编委会组织或委托组织建造师执业资格师资培训,各培训点应聘请考试大纲编写人员授课。
参加师资培训的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某一考试科目中的某一门课程的培训。
师资及学员培训内容以建造师考试大纲为基础。
五、培训方式
各培训单位要根据考生的实际需要,确定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各专业考试大纲和综合考试大纲编制单位,应依据大纲设定的科目进行培训学时测算并提出培训学时建议。
会议要求各有关单位抓紧制订培训方案,落实培训单位及其培训计划,并于2004年2月20日前将《培训方案》报建设部;同时要抓紧师资培训的准备工作,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审定后,方可开始师资及应试者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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