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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德育评分办法
一、总 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精神,努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结合我院实际,把学生品行修养纳入学分制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总体要求
学生的品行修养学分作为必修学分,每学期满分为5个学分,3分为及格。为便于操作,将5个学分分解为100分,每个学生每个学期至少获得60分,方可得到3个学分。学生在校期间,每个学期品行修养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含60分),每个学期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必须在70分以上(含70分),方予毕业,参加年度评奖评优的学生,该学生每学期品行修养分必须在75分以上(含75分)。
三、品行修养分的计算方法
(一)学生品行修养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分70分,加分和扣分。
(二)计算公式为:每学期学生品行修养得分=基本分(70分)+加分+扣分
(三)学生毕业时,品行修养分为每个学期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四、品行修养评分细则
(一)基本分(70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学生政治纪律。
2、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学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4、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有创新精神。
5、文明礼貌,维护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6、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热爱劳动,讲究卫生。
7、积极参加积极组织的政治活动和各项集体活动。
违反政治纪律者,当学期品行修养分不能超过59分。其他项每缺一项扣10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加分。同类情况不重复加分,取最高分。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获班级表彰加1分,获院级表彰者加3分。表彰以文件、证书为准。
2、在校内外公开刊物发表政治理论学习文章的,校级刊物每篇加0.5分(此项累计加分最高为3分),省级刊物每篇加6分,国家级刊物每篇加10分。
3、见义勇为,爱憎分明,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受院(系)级表彰者加3分,受校级表彰者加5分,受省(部)级表彰者加8分,受国家级表彰者加10分。
4、关心学校发展建设,积极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学校采纳者,每条加1-3分。
5、关心集体,积极组织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获班级表彰者加1分,获院级表彰者加3分,获校级以上表彰者加8-10分。
6、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成绩突出,获班级表彰者加1分,获校级表彰加3分,获校级以上表彰者加8-10分。
7、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获班级表彰者加1分,获院级表彰者加3分,获校级以上表彰者加8-10分。
8、《学生手册》考试,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者加1分,90分以下(含90分)者加2分。
9、在文明寝室评比活动中,被评为班级文明寝室者,寝室成员每人加1分,寝室长加1.5分;被评为院级文明寝室者,寝室成员每人加2分,寝室长加2.5分。
10、向需要帮助的家庭或个人提供帮助、奉献爱心、捐款捐物者加2分(以感谢信、证明或登记材料为准)。
11、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受班级通报表扬者加1.5分,受院级通报表扬者加3分。
12、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者,视其影响大小,加2-7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扣分。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取最高分。
1、无故不参加时事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者,每次扣1分。
2、扰乱教学秩序或干扰他人学习者,每次扣2分。
3、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每次扣1分;无社会实践报告者,每次扣1分;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弄虚作假(如出示假证明、社会实践报告为抄袭等)每次扣2分。
4、乱吐痰、乱扔瓜皮果壳、乱泼水、乱倒饭菜、乱涂乱画乱贴者,每次扣1分。
5、在寝室存放危险品(酒精、汽油等)、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或使用电炉、煤油炉、酒精炉等烧菜做饭者,每次扣2-5分。
6、损坏公物视情节轻重扣3-5分。
7、私自调换寝室,每人每次扣2分。
8、擅自在外租房(外宿)者,每次扣5-15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每次扣2-10分。
9、在学习或自习时间打牌、下棋、玩电游、唾懒觉者,每人每次扣1分。
10、在楼道和寝室内打球或大声喧哗,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每次扣2分。
11、未经批准,男生进入女生宿舍或女生进入男生宿舍,每次扣2分。
12、晚归者,每次扣1分。
13、不按要求打扫公共卫生者,每人每次扣1分。
14、对教职工和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出言粗俗态度蛮横者,视情节每次扣2-4分。
15、在校园内吸烟者,每次扣2分。
16、《学生手册》考试不及格者,扣3分。
17、在文明寝室评比中,被评为不合格寝室者,寝室成员每人每次扣1.5分。
18、根据考勤或抽查情况,上课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旷课一学时扣1分。
19、受班级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受院级通知批评一次扣2分。
20、受警告处分者扣5分。
21、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7分。
22、受记过处分者扣10分。
2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15分(在察看期内者,只计算得分,不参加评奖)。
(四)各班可根据本班实际情况制定班级加(扣)分规定(在正式实施前须报学生工作部备案),但加(扣)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5分。
五、品行修养学分重修
(一)学生品行修养学分重修范围及缴费
1、每学期学生品行修养得分低于60分和学生在校期间每个学期得分加权平均值低于70分,必须重修,否则不能取得毕业资格,只发结业证。
2、学生重修品行修养学分时,必须缴纳重修费用。
3、重修费主要用于理论教学课时费、联系与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费、书籍与资料费与重修有关的活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学生品行修养学分重修的主要内容
1、开设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程或举办有关思想品德学术报告,6-10学时。
2、组织学习《学生手册》有关内容,4-8学时。
3、组织开展读书活动并写学习心得体会,每人2-3篇。
4、组织学生开展寝室文明竞赛活动,1-2月。
5、组织学生开展义务劳动或社会实践活动,2-3次。
6、组织学生开展重修经验交流会或座谈会,每学期1次。
(三)学生品行修养学分重修要求
1、学期品行修养学分重修学生,必须重修上述全部内容。
2、毕业品行修养学分重修学生,视具体情况重修上述部分内容。
3、学生重修品行修养学分时,原则上利用晚上和休息日进行,一般不影响其他方面的学习。
4、凡重修不及格者,必须继续进行重修,直到重修及格为止,否则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5、学生品行修养学分重修内容由学生工作部制定,德育办和各班联合执行。
六、品行修养成绩评定的程序和要求
(一)每学期开学初对上学期学生品行修养成绩进行评定,由各德育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学生品行修养成绩的评定,采取个人自评、班级评分、班主任评分、和年级组及德育办评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个人自评:每个学生在学期总结的基础上开展基本分的自评工作,此评分占品行修养基本分的10%。
2、班级评分:由班委会、团支部成员集体给每个学生的基本分评分,此评分占品行修养基本分的60%。
3、班主任评分:由班主任给每个学生的基本分评分,此评分占品行修养基本分的30%。
4、年级组及德育办评定:年级组配合德育办对各班级上报分数进行审核,并根据每个学生的表现情况进行加(扣)分,最后报学工部审定。
(三)品行修养成绩向学生公布,学生可在公布后三天内向班主任(导师)查询。学生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向年级组、德育办、学工部提出书面申诉,由年级组、德育办、学工部一周内联合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之申诉人。
(四)学生品行修养成绩完成评定后,将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将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和教务部备案。
(五)学生品行修养评分是一项严肃、复杂、细致的工作,包含着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各班级、年级组、德育办要认真抓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同学都明确品行修养评分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以便经常自觉地按照评分标准对照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七、附 则
(一)各班级、年级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在正式实施前报德育办、学生工作部备案,并由各班级、年级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成教、自考本、专科在籍学生。
(三)本办法由德育办、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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