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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精神,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加强证件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证、校徽的印制与发放
1、学生证、校徽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归口印制。
2、新生入校报到注册后,统一办理和发放学生证、校徽。
3、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在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为有效。
4、家庭住址发生变动的,须由家长单位或家庭所在派出所出示证明,方能到学生工作部(处)办理更换家庭住址手续。
5、学生退学或其他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校徽交回学生工作部(处),除毕业班学生的学生证加盖“毕业纪念章”自己留作纪念外,其他证件统一销毁。
6、学生证遗失后应及时在校报上刊登作废声明。
三、学生证的补(换)发
1、学生证遗失需补发,须持刊登有本人学生证遗失作废声明的校报、《学生证补发申请表》,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经我院学生工作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持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到校学生工作部(处)补办。
2、学生证必须自然破损到无法使用的才能更换,换发学生证时须持旧证才能换发。
3、补发时间:每年4月29-30日、6月29-30、10月29-30日和12月29-30日(若遇星期六、日顺延,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办理)。
四、其他
1、凡将本人学生证、校徽转借他人,一人使用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生证或在申请补(换)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因此而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由本人负责。
2、补(换)发学生证后又找到原遗失证件,应将旧证送到学生工作部(处)销毁。
3、凡拾到学生证、校徽应立即交到学生工作部,谨防有人利用证件作案。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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