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根据《长沙理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二)在校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2、参加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英语)考试(外省函授站的学生可参加当地省级学位办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3、参加由长沙理工大学教务处按照全日制本科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并组织的学位课程(一门技术基础课,一门专业课)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4、夜大学、函授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获得中等及以上成绩。
  第三条 在籍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
  2、非考试原因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无突出表现;
  3、非考试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
  4、考试舞弊。
  第四条 授予程序
  1、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两年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并附成绩   单、毕业证书以及身份证、照片等有关材料,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生学位申报表》;
  2、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等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复审,并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汇总表》;
  3、学校教务处复审后将合格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相应学科学士学位,不符合条件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告知申请者本人。
  第五条 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六条 学校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违规行为,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此前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规定或条文,自行失效,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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